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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聽外接式硬碟時間: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3:30
  在線律師:馬濤(江蘇欽友律住商情趣用品師事務所律師)
  王先生:我在野外施工挖到一壇金銀,有同事說:“這是無主財產,誰挖到就歸誰。”還有的同事說:“我們應當ssd固態硬碟發揚拾金不昧的精神,把它交公。”請問律師這寶物應該屬於誰?
  馬律師:歸國家所有。你們遇到的問題,涉及到財產的所有權問題。《民法通則》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固態硬碟、隱藏物,歸國家所有。接收單位應當對上繳單位或個人,給予表揚或者物質獎勵。”“拾到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交公安機關或者有關單位,收歸國有。在繼承案件中,無人繼承的財產原則上也應收歸國有。你們在野外施工挖到的金銀,屬於無主財產,根據法律規定,你們應當將其上繳國家,國家對你們應當給予表揚或物質獎勵。”那種“誰挖到就歸誰”的說法是不對的。
  張女士:我於2013年6月15日,借給李某現金2000元,並寫有借條。從去年年隨身碟初起,多次要求李某歸還均無所獲。我應如何依法收回?
  馬律師:你與李某既然在借款後立有憑據,說明你們之間的借貸合同關係已經成立。由於你們在借貸契約據中未明確還款的具體期限,根據《民法通則》規定,你作為債務人有權隨時要求收回全部借款;而作為債務人的李某也應及時履行自己應盡的還債義務。又根據《民法通則》規定,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認出時效期間為二年”,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你去年至今多次要求李某歸還借款未果,說明你已知道你的債權遭受不法侵害。據此可知,你的這一債權沒有超過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請儘快向人民法院起訴。
  林先生:我將自行車停放在市中心距某寄存站約5到6米遠的人行道上,辦完事發現車子不見了,我便向寄存站的管理人員打聽,管理人員說,已將車子鎖在寄存站的另一邊了,便領我去取車。不料自行車已被竊走。請問律師,誰應負責?
  馬律師:寄存管理站負責賠償。根據《民法通則》規定:“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和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付的必要費用。”無因管理是自覺幫助他人,是一種高尚風格的表現,應當受到法律上的承認。林某自行車的存放既影響了公共秩序,又不安全,寄存站管理員的行為是一種應予以贊揚的無因管理行為。無因管理行為的發生同時產生了被管理物所有人和管理人之間債權債務關係。物品所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支付費用。管理物發生滅失、毀損等,管理人則侵犯了物品所有人的所有權,應當予以賠償。
  8月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3:30接聽《律師在你身邊》熱線(025)96096-1-1的是蘇源律師事務所的梁會萍律師。  (原標題:野外挖到一壇金銀 所有權歸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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